第八届立法会选举
直选两组12名参选人被“DQ”
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

选管会昨公布两个直选组别12名参选人被“DQ”
第八届立法会选举两个直选选团共12名参选人被“DQ”。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前日送交的审查意见书,“澳门创建民生力量”6名参选人、“传新力量”6名参选人,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故选管会对这12人作出不符合候选资格的决定。
落实爱国者治澳

选管会张贴审查结果告示
选管会昨日下午5时会见传媒,主席盛锐敏表示,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立法会选管会负责审核提交参选名单程序的合规范性、参选人的被选资格,并就接受或拒绝接受每一参选名单作出决定。
去年,澳门特区修改《立法会选举法》,完善参选人资格审查程序,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同时完善选举程序的不同环节,以确保立法会选举公平、公正、廉洁和有序进行。
按意见书作决定

有关告示张贴于公共行政大楼大堂
修改后的《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国安委负责就参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者向选管会发出具约束性的审查意见书,选管会按照意见书对相关人士作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
在经确认存在的各个提名委员会向选管会提交参选名单及政纲后,选管会依法将各参选名单及参选人资料送交国安委审查。昨日下午,选管会举行会议,依法审核提交参选名单程序的合规范性、参选人的被选资格,并就接受或拒绝接受每一参选名单作出决定。
日前,选管会收到“澳门创建民生力量”参选名单参选人康慧仪的退选通知,有关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已产生效力。此外,按照国安委前日致送选管会的审查意见书,“澳门创建民生力量”参选名单的参选人黄德来、梁小玉、谢明霖、周志辉、魏家凤、冯启豪,以及“传新力量”参选名单的参选人林宇滔、甄庆悦、谢伊琪、萧盈荣、陈俊明、张奕聪,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因此,选管会按照《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对“澳门创建民生力量”参选名单的6名参选人,以及“传新力量”参选名单的6名参选人作出不符合候选资格的决定。
直间各六组入闸
是次立法会选举的其他参选名单及参选人,即参与直选的“澳门民联协进会”、“同心协进会”、“群力促进会”、“美好家园联盟”、“新希望”及“澳粤同盟”参选名单,以及间选的“职工社团联会”、“雇员团体联合”、“社会服务教育促进会”、“澳门专业利益联会”、“澳门雇主利益联会”及“旭昇文体联合会”参选名单,并没有出现参选人无被选资格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情况,该等参选名单及相关参选人均获选管会接纳。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国安委所作出的意见具有约束力,对于选管会基于有关意见而作出的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不可提起声明异议及司法上诉。国安委依法审查参选人资格,并对当中部分参选人作出“不拥护”、“不效忠”的判断,具有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选管会对此表示尊重和支持,并严格按照《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对相关参选人作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选管会将一如既往,严格按照《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做好各项选务工作,确保第八届立法会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记者会后,选管会随即在公共行政大楼大堂张贴有关决定的告示。
选管会:依法不得上诉理由不公开

选管会会见传媒公布有关决定
盛锐敏强调,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33条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候选人作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区的判断时,尤其需要考虑该条第4款列明的7项标准,故国安委因应其所掌握的事实依照上述标准作出审查后,认定有关候选人“不拥护”、“不效忠”。
国安委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基于事实对候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区作出权威判断并通知选管会。选管会依照《立法会选举法》第33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根据国安委判断候选人为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澳门特区的意见,作出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这是选管会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

国安委工作须保密
至于被“DQ”者能否提出上诉?盛锐敏指出,《立法会选举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针对选管会基于国安委的资格审查意见书而作出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
在去年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时,立法会对上述规定充分论证。立法会在审议上述法案的意见书中指出,由于对候选人就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区审查,是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必然要求,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国安委的审查属政治职能的行使,而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政治职能所作出的行为不属行政司法争讼的范围。上述意见书亦指出,国安委的工作须保密,如果透过司法上诉将资格审查的资料公开,将对国安造成一定的风险。
因此,《立法会选举法》规定,针对选管会基于国安委的资格审查意见书而作出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是合法合理的。
被问及国安委资格审查的决定依据的哪些事实,会否公开?盛锐敏称,按照第22/2018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第16条的规定,国安委会议的议题、内容、相关意见书和辅助文件都具有保密性质和不能够公开。《立法会选举法》规定针对选管会因应国安委意见作出的不符候选人资格的决定不可提起声明异议和司法上诉,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确保国安委的审查文件和内容不向外披露。
权威专业毋庸置疑
加拿大pc预测他强调国安委是特区政府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专责机关,其权威性及专业性毋庸置疑,与工作有关的资料及情报也必须高度保密,否则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风险,因此,国安委的工作依照法例必须具保密性质,不应也不得公开相关的工作内容。
他又提到,去年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在立法会讨论时,提案人已清楚表明审查候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区属于维护国家安全范畴的事宜,故将之交由有权限、有能力、有途径的国安委作出判断,然后由选管会按照国安委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相关的决定,对于选管会的相关决定,依法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法案在立法会细则性审议时获在席议员一致表决通过。对于国安委依法作出的权威性、专业性的判断,选管会完全信任,并依法按照国安委的判断作出相关人士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